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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8-10-16 作者:十堰 浏览量: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7〕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从2018年元月上旬开始,至2018年3月底结束。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政策执行。

  三、考核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好干部标准,以公务员岗位职责、能力席位标准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把德放在首要位置,从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关键时刻表现等方面考察公务员的德,把绩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创先争优等方面的情况。

  四、基本原则

  坚持把履职尽责情况和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确保公务员年度考核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五、优秀等次比例核定

  组织年度考核时,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以内,乡镇(街道)可控制在18%以内。具备下列条件的机关,可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20%。

  (一)本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解释见附件1)的,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高可达到20%。

  (二)本年度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获省级以下表彰(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解释见附件1)的,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高可达到18%。

  (三)平时考核工作开展较好的及今年被列为平时考核信息化建设试点并在网上开展试运行的单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优秀等次比例1-3个百分点。

  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一票否决”和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10%。

  六、审核备案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做好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工作。

  (一)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申报备案。各机关在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前,应将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附件2),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先考核后核定优秀等次比例或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不予审批。

  (二)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应包括:

  1《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

  2《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附件4);

  3《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明细表》(附件5);

  4《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因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审核备案表》(附件6);

  5《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附件7);

  考核结果备案完成后及时办理因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奖励备案,并申领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公务员奖励证书及奖章的发放时间,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通知为准。

  (三)机关公务员惩戒情况备案。各机关要及时汇总本年度公务员受惩戒情况,特别是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并按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同时将《2017年度公务员受惩戒情况备案表》(附件8)的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上报材料时请按考核对象职务层次及考核等次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未参加考核人员、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人员的有关情况。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时,各类表格一并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作为强化公务员管理、规范公务员行为、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能力席位标准的应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各机关要成立公务员年度考核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应在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分别确定,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考核优秀等次人数要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比例之内,不得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凡突破优秀比例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的,不予审核备案。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近三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备案时须提供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簿。

  (三)严格考核程序和标准。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把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实行量化考核的,平时考核结果所占权重一般不低于60%;年度考核应突出实绩导向,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公务员中产生,不得轮流坐庄;受惩戒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对不定等次、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等次人员要说明原因。

  各单位考核时,需将本单位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四)强化结果使用。各单位要进一步拓宽考核结果使用途径,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级别调整、选拔任用、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考核结果的待遇兑现和奖章、证书的领取及发放工作。

  (五)按时完成考核。市直各单位要在2018年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和平时考核情况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并于2018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逾期不报的,须由党委(党组)专题报告,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否则不予受理;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相关表格电子版请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文件表格栏下载。

  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0719—8109075

  市人社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科:0719—8116838

  附件:1、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2017年度考核操作说明

  2、《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

  3、《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5、《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明细表》

  6、《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因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审核备案表》

  7、《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8、《2017年度公务员受惩戒情况备案表》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公务员局

  2018年1月3日

附件1

  十堰市公务员(参公人员)2017年度考核操作说明

  1、应参加考核人员是指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和工勤人员不列入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对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不计入本机关应参加考核人数;本年度内派出援疆援藏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计入派出机关应参加考核人数;挂职锻炼超过半年的人员,计入挂职机关应参加考核人数;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核(年度考核表要填写并说明原因)。

  2、优秀等次人数计算公式:优秀等次人数=实际参加考核人数×核定优秀等次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3、省(部)级以上表彰(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的表彰和省委省政府开展的表彰;省级以下表彰(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是指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复省直单位2017年开展的表彰(鄂人社奖【 】号);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或备案同意保留的表彰项目,详见《关于公布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

  (http://www.scs.gov.cn/khjl/pbdbbz/201510/t20151009_3167.html)。

  4、考核程序严格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5、受惩戒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等次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和《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规定。

  6、公务员记功奖励的说明: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2017年度考核情况);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记三等功(需填写2015、2016、2017 年度考核情况)。当年记三等功的个人不再记嘉奖,不能重复记功和发奖金。

附件:附件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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