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调整2023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对2023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为: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68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为600元/人/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为: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为6060/人/年(505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为5340元/人/年(445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9120元/人/年(76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7800元/人/年(650元/人/月)。
此次调整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其中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10560元/人/年(880元/人/月);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9360元/人/年(780元/人/月)。
孤儿养育标准为: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145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2400元/人/月。以上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